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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

发布时间:2015-07-13    作者:    来源:     浏览次数:
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以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暂行规定。

一、根据专业门类、性质的不同,经学位评审委员会审定,我校各本科专业可分别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。

二、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:

1.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能严格遵守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,品行端正。

2.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,经审核准予毕业,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(毕业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)的考核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、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,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。

三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授予学士学位:

1.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;

2.在校学习期间受记过以上(含记过)处分[受处分后时间满1年以上,表现好、学习成绩突出的学生,由院、系(所)学位评审分委员会审定后向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,由校学位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授予];

3.非英语专业学生大学英语国家四级考试未通过;

4.英语专业学生未通过国家专业英语四级;

5.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修满规定学分。

四、由于学业成绩原因,获得毕业证书但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学生(含结业生离校后获得毕业证书者),离校后通过自己努力并经考核达到学士学位要求,且在修业年限内,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。

五、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:

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,经有关院、系(所)学位评审分委员会初审后,报教务处审核,校学位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,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。

六、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,参照本规定第二条第2款及有关规定办理。

七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中 南 大 学

二ОО一年九月二十八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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